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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款,並按下「我同意」...
經銷商(會員)的權力義務和相關規定 一、授權範圍: (1)經銷商(會員)有下列權利: a.得在台澎金馬等地區具有推薦其他朋友消費或銷售產品之非獨佔性權力。 b.經銷商(會員)在遵守本協定之原則下銷售。 (2)任何愛朔事業之經銷商(會員)均為獨立經營之事業體,與本公司無雇傭之關係,亦非本公司之代理人、代表人,不得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代表本公司進行任意表示或保證,對自己在外一切行為負完全責任。 (3)任何愛朔事業之經銷商(會員)應遵守中華民國之一切法令,包括「公平交易法」、「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食品衛生管理法」、「健康食品管理法」及「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不得為政府法令規定之欺騙或不法之交易行為或參與任何可能導致自己或愛朔聲譽受損之活動。 (4)任何經銷商(會員)(含其內部職員及代理人)均無權代表或代理對方;為任何法律及交易行為做任何承諾。 (5)任何經銷商(會員)均不得以愛朔事業之名義,從事任何法律及交易行為或任何承諾M (6)經銷商(會員)對於愛朔事業之制度、事業發展及產品本身應堅守忠實及誠信說明之原則,並自負一切責任。 (7)對有意加入之新會員說明制度及事業發展時,應強調下列事業: a.詳細說明公司產品及制度內容,亦可請上線協助。 b.不得對制度做誇大之宣導,應說明一切成功來自個人的努力。 (8)說明產品時,請注意愛朔事業產品並非用來診斷、醫療、或緩和任何疾病。只是他的營養素成份可能有所助益。 二、經銷商使用公司名稱、資料、商標須知: (1)經銷商(會員)不得利用本公司名稱、書面資料、商標從事與公司無關之經銷計畫活動或藉此圖利他人。亦不得以公司名稱從事採購獲任何交易行為。 (2)經銷商不得在本公司資料或商品上附加其他標示、更改標示或擅自重新更改包裝或產品原有型態。侵犯到本公司商標全部分,將委託法律顧問追究相關刑事責任。 (3)經銷商得使用本公司發行之刊物及事業手冊,作為經營本公司事業之用;但經銷商除了經本公司書面同意外,不得自行製作非本公司準備或提供之文宣資料,如果自行製作文宣資料而違反政府相關法令規定,後果將由經銷商自行負責,與本公司無涉。 三、經銷商從事廣告活動之限制: (1)為保障每位經銷商(會員)公平的創業機會,經銷商未經本公司書面同意,不得以傳單、書籍、報紙、雜誌、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宣傳推廣本公司傳銷計畫或商品服務。 (2)經銷商未經本公司書面同意,不得使用本公司名義或商標印製文宣刊物,或舉辦演講、展覽、餐會、義賣、園遊會等公開活動,或經營營利事業之行為。 (3)經銷商從事任何上述相關活動均需以自己個人名義為之,和愛朔事業無涉。 經銷權之解除與終止 一、解除契約 (1)經銷商(會員)得自訂約日起14日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解除契約。 (2)本公司於契約解除生效後30日內,接受參加人退貨之申請,取回商品或由參加人自行送回商品,並返還參加人於契約解除時所有商品之進貨價及入會費。 (3)依前項返還參加人所為之給付時,得扣除商品返還時已因可歸責於參加人之事由至商品毀損滅失之價值,及已因該進貨而對參加人給付之獎金:如由本公司取回該項退貨商品者,得扣除取回該商品所需之運費。 二、終止契約 (1)經銷商(會員)於解除契約權期間(14日)經過後,仍得隨時以書面終止契約,退出愛朔事業多層次傳銷會員組織。 (2)經銷商(會員)依前項規定終止契約後30日內,接受傳銷商退貨申請,本公司將以參加人原購價格百分之九十買回參加人所持有之商品。但得扣除已因該項交易而對參加人給付之獎金或報酬,及取回商品之價值有減損時之價額。 (3)經本司核定已解除或終止契約者,自解除或終止生效日起,及喪失傳銷商資格,不再享有傳銷商應有之各項權益。 三、解除或終止契約後之規定 (1)主動申請契約解除或終止之經銷商(會員),自解除或終止契約生效日起即喪失經銷商資格,亦不再享有經銷商應有之各項權益,永遠不得重新再申請入會。 (2)因違反公司規定事項而被公司終止經銷權者,將永遠不得重新再申請入會。 (3)無論主動申請契約終止或遭公司終止經銷權,均不得再以他人名義加入非原推薦組織體系,如違反此規範經公司查證屬實者,公司有權將其發展之轄下組織回歸至原推薦體系之下,以杜絕搶線及跑線等行為。 四、其他規定及注意事項 (1)經銷商(會員)逝世時,經銷權方可世襲給直系血緣親屬,請檢附醫院所開立之死亡證明、除籍後之戶籍謄本、承受人之身分證影本並重新寫入會申請書,向本公司辦理。該名承受人不得為本公司已入會之經銷商。 (2)如因罷工、天災事變、暴動、戰爭、政府法令修改、或其他不可抗拒之因素,導致愛朔事業公司延誤或無法履行合約,均得免除一切責任。 (3)愛朔事業有限公司得依事業生存、穩定成長及企業永續經營之必要,經向公平委員會報備並通告經銷商(會員)後,立即生效。 (4)本契約及附帶文件包括『獎金制度』、『公平交易法』及『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購成本公司與經銷商契約之全部。 (5)本協議於向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完成報備後實施,如有必要時,本公司得隨時依法修正在經變更報備後實施。 退換或管理辦法 為了幫助傳銷商及公司贏得顧客的信任及商譽,任何銷售的商品在14天內,若顧客有任何不適用之處,皆提供退貨或換或服務給顧客,以達到百分之百的滿意保證。 傳銷商產品更換辦法 1.傳銷商在接到所訂的貨品時,只要發現以下情況,皆可持未開封或已開封的欲退換商品,填寫產品換貨申請單,另檢具該項產品的原始訂貨單並附加換貨理由,即可向公司更換全新相同或等值商品。 (1)商品包裝破損、錯裝。 (2)為使用及發現容量明顯不足。 (3)商品品質變質。 (4)製造日期距離保存期限太接近或已經過期。 2.不受理換貨之項目: (1)蓄意破壞。 (2)存放不當導致變質。 (3)開封使用超過總容量之1/3者。 (4)擅自改變商品原有型態者。 傳銷商解約及退貨辦法 1.解除契約: 經銷商得於加入愛朔事業起14天內以書面通知解除契約,本公司於契約解除生效後30日內,接受參加人退貨之申請,取回商品或由參加人自行送回產品,並返還參加人於契約解除時所有商品之進貨價及入會費,及已因該進貨而對參加人給付之獎金;如由本公司取回該項退貨商品者,得扣除取回該商品所需之運費。 2.終止契約: 經銷商於解約權期間過後,仍得隨時以書面通知終止契約,退出本公司會員組織,若欲退回手上存貨時,在契約終止後30日內,本公司一該退貨商品的原購價格百分之九十買回,但得扣除已發放之獎金及退貨商品價值毀損部分;如由本公司取回該項退貨商品者,得扣除取回該商品所需之運費。 3.商品價值毀損之計算方式如下: (1)退貨日期距離商品有效期限剩餘十八個月至二十一個月者,商品價值折損30%。 (2)退貨日期距離商品有效期限剩餘十五個月至十八個月者,商品價值折損50%。 (3)退貨日期距離商品有效期限剩餘十二個月至十五個月者,商品價值折損60%。 (4)退貨日期距離商品有效期限剩餘九個月至十二個月者,商品價值折損70%。 (5)退貨日期距離商品有效期限剩餘六個月至九個月者,商品價值折損80%。 (6)退貨日期距離商品有效期限剩餘三個月至六個月者,商品價值折損90%。 (7)退貨日期距離商品有效期限剩餘三個月以下者,商品價值折損100%。 (8)超過保存期限或已開封過,無法在銷售之產品,商品價值折損100%。 4.可歸責參加人事由之退貨處理: 依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十四條及第十八條規定。 (1)經銷商(會員)違反公司下列規定,將被終止經銷權,其下線組織併入其上線: a.以欺罔或引人錯誤之方式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及介紹他人加入傳銷組織。 b.從事另一家和愛朔事業完全同屬性質之傳銷工作,直接或間接影響組織協調及運作者。 c.從事破壞公司形象、組織之活動,經查明屬實者。 d.蓄意造謠、污蔑公司或其他組織領導人,蓄意破壞上、下線之協調以及旁線權益傳銷倫理,經查明屬實者。 e.經銷商(會員)之行為有危害公司信譽及權益,經查明屬實者。例如:削價、惡性宣傳、廣告、藥局上架及網路銷售等行為。 f.假借第三人名義加入本公司其他體系而由本人實際參與經營,公司有權取消原有經銷權及第三人名義之經銷權。 g.經銷商(會員)以直接或間接方式推薦或介紹本公司經銷商參與別加公司之經銷活動,公司有權取消其經銷權。 h.假借多層次傳銷名義或組織向他人募集基金。 i.以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方式從事傳銷活動。 j.以不當之直接訪問買賣影響市場交易秩序或造成消費者重大損失。 k.從事違反刑法或其他工商管理法令之傳銷活動。 l.違反消費者保護法、食品衛生法規、公平交易法或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之行為者。 (2)規定而遭公司解除或終止契約之傳銷商,向公司要求退貨處理時,本公司以商品原購價格之32%購回該傳銷商持有之商品,並追回以發放之獎金及退貨商品價值毀損部分。辦理退貨之手續與一般退貨手續相同。 5.辦理退貨所需文件及注意事項: a.欲退貨商品之貨號必須與原出貨單上所列之貨號符合;且欲退貨商品支持有人與原出貨人為同一人。 b.填寫進貨退回折讓證明單,蓋章藍請務必蓋上原發票買售人印章或親筆簽名(發票買受人為公司行號者,請蓋公司統一發票章)。 c.填寫退出申請書其傳銷商退貨單。 d.檢附原商品出貨單(有蓋出或戳章者)及發票。 6.退款方式: a.上列文件齊全,帶公司清點商品數量、編號是否與原出貨單相符後,餘款將由本公司開立已生效日起算之一個月支票,連同退款明細以掛號寄還申請人。申請以郵局匯款方式退款者,本公司亦比照上述作業辦理。 b.上述退款作業所衍生之費用,如掛號由計費、匯費,得由退款中先行扣除。 c.原購貨方式如採用刷卡分期,且付款期數為結清者,為配合銀行帳戶關係,持卡人必須重新在交易一筆差額款項,再由發卡銀行退還當初購貨貨款於持卡人帳戶中。 7.退款辦妥後,總公司即將該傳銷商從名單中刪除。自此永遠不得再加入本公司會員。 8.退出當月如有銷售業績產生之獎金,公司仍依舊發放,但隔月起即無銷售資格者,也就是沒有獎金可領。 9.此筆退出退貨完成後,公司有權自上線傳銷商的獎金追回因該筆進貨所領取之獎金;上線傳銷商必須負擔返還的義務。 10.本辦法於向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完成報備後實施,如有必要時,本公司得隨時依法修正在經變更報備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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